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賴彥穎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錡聖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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