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陳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靜 、 周佩儀 間返還房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