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5月15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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