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立宇被告黃俊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立宇因被告黃俊銘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