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債權人 許禎輝 上列債權人許禎輝因與債務人 洪承佑 即福盛科技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禎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福盛科技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