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吳繼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