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簡文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簡文嬿於民國98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66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88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18元

簡文嬿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00%

002

新臺幣741221元

簡文嬿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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