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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