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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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譚必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