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黃國仲 被告 徐美政
耕德中醫診所即 陳再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徐美政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15號判決被告徐美政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