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許智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裕義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5,250元│AC0000000│103年9月30日│││ 康美雲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2│裕義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10,395元│AC0000000│103年10月31日│││康美雲│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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