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務人 陳世傑
簡名擡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00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