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哲丞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類型相同,均侵害財產法益、各罪犯罪時間間隔非長,屬同期間之犯罪,各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尚非重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劉哲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15日│109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86號│第2074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58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22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1月30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58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229│││判決│││號│││├────┼──────────┼──────────┼──────────┤││判決│110年2月18日│109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均是│均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90號│第10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