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欣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交易字第28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欣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而依當時情形」應更正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證據欄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交通分隊警員林佳賢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其過失致人受傷之行為符合自首要件,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不知謹慎小心,未能遵守交通法規,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竟疏未注意,肇致本案車禍發生,並導致告訴人受有左肩部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所為實有不當,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因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酌被告之過失情節,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同股
110年度偵字第3196號被告賴欣漁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欣漁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忠明南路往精誠三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2時11分許,右轉精誠三街時,見前方有車輛駛來無法通行,而往右後方之臺中市○區○○○街及精誠五街交岔路口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倒車,撞○○○區○○○街往精誠路方向直行之由 陳麗華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陳麗華受有左肩部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賴欣漁於肇事後向至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麗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欣漁於警詢及本│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署偵查中之供述│牌號碼BAW-3077號自用小客││││車倒車時,與告訴人陳麗華││││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2│告訴人陳麗華於警詢及│告訴人於揭時、地,騎乘車│││本署偵查中之指證│牌號碼EML-0919號普通重型││││機車,與被告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證明:1.本件車禍過程及現│││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場情狀。2.被告於上開時地│││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因疏未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調查報告表(一)(二)各│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與告│││1份、肇事現場蒐證照│訴人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片29張、監視器攝錄畫│有傷害之事實。│││面翻拍照片8張及監視││││器電磁紀錄檔案光碟1││││片││├──┼──────────┼────────────┤│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證明告訴人受有左肩部挫傷│││診斷證明書│、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另被告犯罪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上揭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現場處理員警陳述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審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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