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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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松錦鍾坤霖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松錦、鍾坤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準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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