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詳如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詳如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佑、杜○娥、陳○璿、陳○昇、闕○娟(真實姓名均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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