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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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淑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曾淑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8號、102年度易字第919號及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94號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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