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中行
22號9樓之3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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