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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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瑩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編號5備註欄關於「(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編號5備註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