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楊秀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玉鈴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2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各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玉鈴、關係人 李金河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