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王德城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李衣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