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85號上訴人 羅芷青羅小萍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惠芬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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