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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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泓威鍛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治 訴訟代理人 郭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慈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泓威鍛壓實業有│臺灣中小企業│文得工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32,021元│AH0000000│││限公司林順治│銀行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