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鄒銘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鄒銘宵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8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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