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89號
原告 董小羚
被告 蔡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0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