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89號

原告 董小羚

被告 蔡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0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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