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4號
原告 黃媛玠
訴訟代理人 劉熙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羽銨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