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121號

原告 陳鳳盆

被告 石佳澤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清償日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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