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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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23號

原告 陳光奇

被告 魏千玲

訴訟代理人 鄭國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111年課稅明細表,顯示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98,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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