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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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潘姵穎 被告 蔡哲宇 上列被告蔡哲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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