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志書院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為因地上權涉訟,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以一年租金十五倍計算,即5,861,700元(計算式:390,780×15=5,861,700),且未超過系爭土地地價30,864,352元【計算式:42,400(土地公告現值)×584.37+42,400×10.75+42,400×20.06+42,400×76.39+90,800×
16.98=30,864,352】,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61,7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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