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玉蝦 (住址詳卷)被告 潘麗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麗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玉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