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健銘 被告 宋佩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