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施信丞 被告 鄭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