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