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6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又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