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聲請人 林賢宗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賢宗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不免責,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債務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率計算之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止後,經本院認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不免責,並於111年1月22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收入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父母親扶養費總額後,尚餘新臺幣(下同)25萬2,917元(計算式:949,229元-696,312元=252,917元),而本件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其等分配總額顯低於前開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故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而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業已陸續清償各相對人總計25萬2,916元(即附表繼續清償之金額之加總),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如附表繼續清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網路轉帳交易資料等件為證,並經相對人函覆確認其等受償金額,堪認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確有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數額,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至部分相對人雖主張聲請人目前年齡僅55歲,正值壯年時間,至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為止,尚有約10年之可工作期間,如有良好之信用、優良之技術或持續不斷之勞力,難謂再無尋求較高收入或兼職並撙節開支以繼續增加清償債務數額之可能性。參諸消債條例立法精神及目的以觀,雖係為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就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處理債務,惟實際上係鼓勵債務人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展現誠意、盡其能力向各債權人為清償,最終使由法院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債務人得藉以謀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外,應並重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尚非僅以還款之比例為判斷債務人免責與之絕對標準,否則將反失衡平,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故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尚未清償全部債務,應不予免責云云,然按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是部分相對人以前開情詞主張應不予免責,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已受清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邱雅珍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相對人即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債權比率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本件聲請人受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民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8,195元58.25%147,324元147,324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6,633元40.40%102,178元102,178元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607元1.35%3,414元3,414元備註:1.星展銀行承受花旗銀行之債權(見本院卷第39頁至43頁)。2.本附表係依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民事裁定所附附表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