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2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主文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拾肆紙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