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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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 鄭參興 右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參興有固定之住居所,且未有任何共犯,無串證之虞,所涉案情又非重大,無羈押之原因。又聲請人有精神分裂症,經常不定時發作亟須治療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自承居無定所,且犯案後逃逸並四處躲藏,有逃亡之虞甚明,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消滅。至聲請人所言患有精神分裂症,姑不論是否可信,縱然屬實,亦非保外治療即得痊癒,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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