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吳天來 被告 林欽榮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七二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鄭佾瑩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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