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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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元,折合新臺幣柒拾捌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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