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36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韋賜餘 被告楊凌原姓名 陳朝 .兼法定 陳一峰 代理人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
楊倩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
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
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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