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明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明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1年、7月、8月、1年、1年、8月、10月、2年6月、10月、8月均經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4月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