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 鄭仙泓 被告 張維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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