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 馮善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秉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秉璋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