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48號聲請人兼 吳文輝 下一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人 許葳晏 上一人 許雯卿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天化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葳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法定代理人許雯卿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法定代理人許雯卿之印鑑章。
聲請人吳文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或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攜帶被繼承人吳天化之訃文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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