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18號聲請人 吳石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榮輝 、 潘敏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5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