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2016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