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崑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 陳暐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2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查陳暐明個人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