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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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承靜 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明軒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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