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景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 郭彥成 被告 徐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0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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